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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亚新集团  发布时间:2009-04-27 15:18:01

苏建管质〔2009〕33号

各市、县建设局(委)、建工(管) 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在全省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09]52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江苏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委办[2009]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我省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扎实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继续深化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通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范围:在本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所涉及的相关企业。
    (二)内容:
    1、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
    (2)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4)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5)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6)其他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治理行动。重点治理以下行为:
    (1)对于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专家论证或对方案落实不力的;
    (2)工程项目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3)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未按照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4)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现场演练的;
    (5)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
    (6)其他需要治理的行为。
    3、宣传教育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持证上岗;
    (3)开展在建地铁工程监理人员安全培训,增强监理人员风险防控能力;
    (4)宣传表扬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集体、项目和个人;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三、重点时段
    (一)计划准备阶段(2009年4月底前)
    1、制定方案。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要根据我省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本地区、本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南京、苏州和无锡要研究制定在建地铁工程安全检查方案,并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
    2、宣传发动。通过各种载体,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宣传,增强各地区、各部门和施工企业参与并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查找问题。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地区的安全约谈督办力度,督促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要按照“三项行动”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排查整治阶段(2009年5月至8月)
    1、全面排查。由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包括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等,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
    2、打击治理。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着力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3、指导教育。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检查指导,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解决在“三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围绕汛期、暴风雨等极端天气,指导落实防范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要结合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部署,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要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建设(筑)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管人员、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及在建地铁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社会监督。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督促检查阶段(2009年9月)
    1、阶段总结。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在前阶段打击治理、指导教育的基础上,对前阶段“三项行动”进行阶段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工作总结和对策措施于9月10日前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备案。
    2、检查督促。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成立建筑安全生产督查组对各市、县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开展情况实施全面督查,并在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搞好全省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对策措施,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突出重点。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要把对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地铁工程安全检查、全面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作为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点,认真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四)巩固提高阶段(2009年10月至12月)
    1、整改落实。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在各单位自纠自查和治理整改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和开展“三项行动”回头看活动,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处理。要对各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建设(筑)主管部门、工程项目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激励各地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2、完善措施。要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的建筑施工特点,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防范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效果。
    3、总结提高。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和省属企业要对全年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影响本地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建筑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提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非法违法行为的治本之策。2009年11月10日前,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要将本地区、本企业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情况总结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部署及落实工作。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
    (二)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三项行动”要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实施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继续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二是与“三项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四)加强部门沟通。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要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做好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对于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坚决惩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建立“三项行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从2009年4月起,每月25日前(4月份在29日前)将“三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包括检查的工程、治理隐患的数量、事故查处、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情况报送我局质量安全技术处,以利于更好地了解、掌握和推动“三项行动”的开展。
    为了更好地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和“三项行动”工作,在各地开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和在建地铁工程安全督查,督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省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联 系 人:刘朝晖,电话:025-51868643
    邮    箱:jgjzazlzh@163.com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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